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材料(包括进入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其质量情况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进场材料质量管理,明确职责,切实保障我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工程材料,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二、施工现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三、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并建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四、施工单位应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负责。材料进场时,应对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对发现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当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时,应立即向市或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有见证取样检验必须严格执行见证送检制度,确保取样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进场建设工程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加强生产、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及检测合同(或委托)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报告的科学、真实、准确;应切实建立和执行检测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程序,同时对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及时向工程受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八、各质监站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材料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动态监管力度,督促各有关参建单位规范质量行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质量。通过强化日常监督、开展监督抽查、组织专项治理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测、使用管理责任的落实。特别是对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加大现场抽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
九、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在建工程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对责任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